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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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27號原告 楊琳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莉莉鄭兆鴻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萬6,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2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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