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告 陶兆春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雯婷 律師(即 許朝陽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萬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萬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