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8號抗告人 陳宏瑋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於112年6月21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3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石珉千
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