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聲字第53號
聲請人 蔡佩軒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12年度司執助字148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因聲請人業已清償完畢,聲請法院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停止為原則,除非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之情形時,始得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規定起訴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命其限時補正提出,如未提起本案訴訟,則應陳明在無本案訴訟繫屬下有何得聲請停止執行之法律上依據。該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核與前開條文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