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違反電信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電信法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違反電信法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重大,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被告甲○○雖以父親生病嚴重等語聲請交保,惟本院審酌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足認其父親身體狀況如何,非可逕採,且96年度訴緝字第209號、96年度易緝字第195號案件,均在本院審理、調查證據中,被告羈押原因尚不得以具保代之,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顏銀秋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武凱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