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20號原告亞洲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忠明 即鴻源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3,7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