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9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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