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本件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之「聲明」及「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應為之聲明及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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