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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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告 鄭石勇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被告 鄭石才
李淑娟 鄭石川 鄭石文 鄭美子 鄭石元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
陳鄭權 律師被告 鄭石良
鄭瑞賢 鄭瑞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