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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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 孟詩倚 原告與被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