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80號聲請人 王言旭
王昱文 黃逸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 王智慧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子女、孫子女、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已出養、已移居國外者,請提出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依上開查得之戶籍謄本,提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請詳列第一至第四順位,已歿、已出養、已移居國外者仍應記載)。
四、請提出聲請人王言旭、王昱文、黃逸倫之印鑑證明書。
五、請聲請人王言旭、王昱文、黃逸倫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蓋印鑑章。(檢附聲請狀繕本一件,請補蓋印鑑章於後附之影本並寄回)
六、因本件被繼承人王智慧於111年6月23日死亡,聲請人等於111年9月24日始具狀聲請本件拋棄繼承,已逾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於文到後5日內釋明聲請人等係何時知悉繼承開始?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為聲請人之父,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知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逾期未釋明,本院將裁定駁回。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