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宗敬
陳俊吉 陳俊男 陳俊良 陳南坤 陳佐民 陳添進 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慶
謝宗曉 謝松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2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萬零貳佰捌拾陸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玖拾貳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珮琪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856地號土地:0.5㎡×110,000元/㎡=55,000元。
二、854地號土地:(100.27+38.76+41.04+45.65)㎡×79,494元/㎡=17,943,386元。
三、855-1地號土地:7.29㎡×110,000元/㎡=801,900元。合計:55,000元+17,943,386元+801,900元=18,800,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