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米婕 代理人(法 黃勃叡 律師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米婕(即 黃碧芬黃鉞芬 )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依序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第83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之債務共約新台幣(下同)250萬元,自民國106年起即無法清償債務,因其患有憂鬱症而無法從事一般工作,每月僅有其子所給予之每月扶養費5,000元,此外並無其他收入,且僅有一筆南山人壽解約金14,531元為外,亦無其他財產,故無力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財團之財產書面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收入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診斷證明書、本院108年12月3日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投保資料;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函查聲請人106-107年所得稅資料;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函查聲請人綜合信用報告;向臺灣集保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卷資料(集保資料表示未收到本院公文函,故無債務人之集保資料)在卷可參。
四、次查,聲請人主張其因憂鬱症,無法工作,僅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約3,000元,但因其孫女患有罕見 龐貝氏 病,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因聲請人為協助子女照顧孫女,而無法繼續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每月僅有其子所給予之扶養費5,000元,而聲請人每月支出約六至七千元,顯已入不敷出,縱繼續從事臨時工之工作,每月之收入僅8,000元,扣除每月支出後,所剩無幾。又聲請人除南山人壽保險之解約金14,531元外,並無其他財產,聲請人自承自民國106年起即無法清償債務,而依聲請人所積欠債務高達250餘萬元,堪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另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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