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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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秋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秋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先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20日│108年9月│臺灣彰化地│臺灣│109年度簡│109年3月│臺灣│109年度簡│109年3月││││,如易科│16日│方檢察署10│彰化│字第71號│13日│彰化│字第71號│13日││││罰金,以││8年度偵字│地方│││地方││││││新臺幣││第11841號│法院│││法院││││││1000元折││││││││││││算壹日。│││││││││├─┼───┼────┼────┼─────┼──┼─────┼────┼──┼─────┼────┤│2│竊盜│拘役20日│109年1月│臺灣彰化地│臺灣│109年度簡│109年4月│臺灣│109年度簡│109年6月││││,如易科│18日│方檢察署10│彰化│字第607號│27日│彰化│字第607號│16日││││罰金,以││9年度偵字│地方│││地方││││││新臺幣││第2461號│法院│││法院││││││1000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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