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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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24號原告 劉芳妤 被告 陳克賓 即市招HBC早午餐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經查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0元(計算式:應暫免徵收
1,770元×2/3=1,180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元-1,180元=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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