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湘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湘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湘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湘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嗣前開二罪接續另案撤銷假釋所餘殘刑6月29日執行,受刑人於108年3月31日入監,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3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
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所餘刑期尚未終結,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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