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聲請書誤載「1年10月」,應予更正)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4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何志杰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6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86
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至㈢、㈤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8年12月9日入監與上開㈣所示罪刑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8月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7月7日(尚需另執行拘役55日至110年8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
0年4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28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縮刑日數「22日」、刑期終結日為「11
0年10月8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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