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447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丁○○、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載有債務人住居所地之聲請狀。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與狀附票據發票人不符)。
㈣利息起迄日。
㈤提出據以請求票號:LB0000000、LB0000000、KB0000000
、KB0000000、KB0000000、KB0000000之支票6紙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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