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76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卓訓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862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訓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未扣案被告詐得之新臺幣14,8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