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7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76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卓訓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862號及111年度偵字第17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訓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未扣案被告詐得之新臺幣14,8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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