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板簡字第314號原告 劉千慈 被告 蔡駿宥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7日下午12時2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呂安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魏賜琪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