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顏瑋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瑋良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顏瑋良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竟為圖僥倖獲利,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投機之不良風氣,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參與賭博之時間、所獲利益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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