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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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96號原告 林長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民國105年10月6日南市交裁字第1051045340號函,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述之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5年10月6日南市交裁字第1051045340號函,及所提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5年10月20日南市警永交字第1050537573號函,均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並載明起訴之聲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應以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及及代表人之名稱、住所,原告應具狀補正。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