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38號上訴人 黃辛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該裁定於105年10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