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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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釗宏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孟筑 法定代理人 仇思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賢 、 王正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