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壽長
游皓任
游立安
張子勝
邱亨沅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伯川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壽長、游皓任、游立安、張子勝、邱亨沅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壽長係馬來西亞MBI國際集團旗下(下稱:MBI集團)成員,負責於宜蘭地區招攬投資人加入MBI集團設於MFCClub網站平台投資方案;被告游立安係被告游壽長之長子,負責被告游壽長於MFCClub投資網站(www.MF
CClub.net、www.MFCClub.info或www.MFCClub.com,下稱MFC平台)開設投資人參與投資方案所需使用之虛擬幣GRC(下稱:GRC易物點)之虛擬帳戶,及處理投資獲利獎金出金相關事宜;被告游皓任係被告游壽長之次子,被告張子勝係被告游壽長之姪子,2人負責製作MFC平台投資相關說明文件、主持投資說明會並向投資人講解投資模式,被告游皓任另負責收受投資人交付之投資款項,並使用投資人提供之GRC易物點電子交易帳號密碼,協助投資人操作投資出金相關事項;被告邱亨沅係被告張子勝之配偶,負責處理被告游壽長、游立安、游皓任及張子勝等人招攬投資之相關帳務記載及行政事宜。民國103年間起,被告游壽長、游立安、游皓任、張子勝及邱亨沅均明知MBI集團並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向不特定多數人宣稱投資MBI集團可高額獲利,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說明會舉辦時間地點等資訊,並自103年9月起,於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之辦公室(下稱嵐峰路辦公室)舉辦說明會,由被告游壽長、游皓任及張子勝擔任說明會講師,於說明會上向投資人宣稱,MBI集團及其下之MFC平台投資方案,每投資美元5,000美元(匯率以32比1或34比1計算,即新臺幣《下同》16萬元或17萬元)可獲得1「球」(或稱開設1個「帳戶」),每顆球每半年最多可賣1萬GRC易物點,GRC易物點之價值係每1點自0.23美元至0.38美元不等,只漲不跌,每半年價值上漲1.5倍至2倍,換算年利率約125%至300%不等,上漲後GRC易物點價格回跌、數量倍增,稱為「1配」,過1年半即可回本,2年後即便將本金拿回還可每半年領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獲利。另最佳之投資方式為1次投資1萬5,000美元(折合新臺幣為48萬元至51萬元不等)購買3球,後續投資方式有2種:(1)投資人若於每半年配獲GRC易物點後,均將GRC易物點售出,半年後以GRC易物點1點0.38美元之價格售出3萬GRC易物點,其中55%GRC易物點(即1萬6,500點)可換現金,若掛賣時以1點0.38美元計算,可換得6,270美元(16,500*0.38),1年半後GRC易物點經過3次配送及3次販售,可於本金未拿回之情況下獲得1萬8,810美元(賣出匯率則以26比1計算,折合新臺幣48萬9,060元),亦即得以於本金未贖回之情況下「回本」;(2)最佳之投資方式為半年後不出售GRC易物點贖回現金,改將3球配送之獲利15萬餘元加上獎金再購買1球,以此類推,過一年半即可擁有7球、2年後則可累積至10球,此後每半年可1次賣10萬GRC易物點,其中55%GRC易物點(即5萬5,000點)可換現金,以掛賣時1點0.37美元計算,可換得2萬350美元(55,000*0.37,折合新臺幣52萬9,100元),即每半年領回與本金顯不相當之52萬9,100元獲利。投資人於決定投資後,被告游壽長即至投資人所在處所收取現金,或由投資人依被告游壽長要求,攜帶現金至嵐峰路辦公室交付被告游皓任,另有少數投資人以匯款方式交付被告游皓任,再由被告游皓任轉交被告游壽長,被告游壽長再將現金交與MBI集團馬來西亞籍綽號「 莊總 」之莊姓男子(年籍、姓名不詳),或指示被告游皓任將收受投資款於虛擬幣交易所購買USDT(美元穩定幣,又稱泰達幣)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給「莊總」。俟「莊總」收到前揭投資款後,MBI集團會將註冊點數存入被告游壽長之虛擬帳戶,被告游皓任即登入被告游壽長帳戶,使用註冊點為新會員開戶,並留存投資人之帳號、密碼,以利後續代投資人操作系統,進行GRC易物點點數操作及賣出等相關事項,被告游皓任並製作「帳戶管理」等文件,定期向渠等招攬之投資人回報目前帳戶投資情形。被告邱亨沅亦將其他渠等招攬之人員資料傳送予被告張子勝,供被告張子勝瞭解該等人員之投資情形。被告游立安則負責投資人之投資日期、金額資料維護作業,於投資人有出金需求時,協助登入GRC易物點虛擬帳戶操作,並將渠協助處理投資人之出金時間、價位等等資料製作成表,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游皓任、張子勝或邱亨沅核對。迄至107年6月間,被告游壽長、游皓任、游立安、張子勝、邱亨沅共吸收資金達4,351萬400元等語。因認被告等人均係涉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游壽長、游立安、游皓任、張子勝及邱亨沅等人均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無非係以上開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偵查中供述,告訴人 黃秋貴 、 林正穗 、 林玉珠 、 謝宗謀 、 郭麗娟 、 林政琦 、被害人 張春富 、 林玉津 、 陳弘媚 、 黃淑惠 、 廖春婌 、 簡豐育 、 黃青 筌、 游麗華 、 吳英賢 、 張華旦 等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證述、被害人 林育亘 於調查站之證述,且有「帳戶出進回本倍增試算」一覽表、未來的財富焦點資源整合大商務說明會講義、MFC系統教學影本、被告游壽長於投資說明會書寫白板之照片、被告游皓任於投資說明會之講解照片、被告游皓任所有土地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查扣電腦資料檔案等書、物證附卷可參,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游壽長坦承有介紹認識親友參與投資MFC平台,被告游皓任則坦承有協助被告游壽長經手投資MFC平台款項,被告游立安坦承僅有一次協助被告游壽長登入其個人帳戶抓帳戶內之數據,被告張子勝坦承係受被告游壽長委託,曾在嵐峰路辦公室說明會上向投資人講解MFC平台規則及操作方式,被告邱亨沅則坦承其與被告張子勝為夫妻關係,因被告張子勝加入MFC平台而隨之加入,且被告游壽長須幫忙時,若屬舉手之勞之事,曾在說明會上予以協助,惟均堅詞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①被告游壽長辯稱:其係透過證人 陳益謙 加入MFC平台,而非「莊總」,「莊總」僅係其至馬來西亞考察時陪同當地導遊,並非MBI集團之成員,其並無與MBI集團任何成員有所聯繫、分工或意思合同之情形,僅係一般投資人,在嵐峰路辦公室之說明會亦非在招攬投資,僅在向經其介紹而加入親友進行操作之講解,起訴書所附「被告游壽長吸金一覽表」中,編號2、10、25、73、36、37、39、41、46、51等被害人,或非其本人所推薦、或未加入MFC平台、或係不認識之人且未交付任何金錢。至於其他人則或係其親屬,或經他人介紹而單純向其購買註冊點,或是其贈送帳號而完全未參與MFC平台投資等語;②被告游皓任辯稱:其係因父親即被告游壽長加入後,擔心父親被騙,先上網蒐集資料,因認MFC平台具投資價值而主動加入,並協助被告游壽長管理親友之帳戶,且於嵐峰路辦公室說明會向親友講解MFC平台規則及操作,其雖有經手投資款項,但該款項均係他人要註冊而需購買註冊點時,將被告游壽長註冊點售予投資人,性質上均係投資人間買賣註冊點,而非繳回MBI集團等語;③被告游立安辯稱:其未參與、亦未接觸MFC平台運作,本案係無端遭到牽連等語;④被告張子勝辯稱:其本身另有從事賀寶芙保健食品銷售,對於如何向客戶講解產品具有一定心得,故受被告游壽長委託在嵐峰路辦公室向投資人講解MFC平台之規則及操作,惟所講述者均係自身操作經驗,僅屬分享性質,並非招攬等語;⑤被告邱亨沅辯稱:其僅有初期在被告游壽長出售點數予投資人而收取現金時,代被告游壽長收取,或提供匯款帳戶給投資人進行匯款,並依被告游壽長指示替投資人上網註冊,以及在嵐峰路辦公室準備茶水招呼現場人員,並無投入MFC平台之想法,且協助被告游壽長行為,僅係舉手之勞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1頁至第225頁、第308頁至第314頁)。
五、經查:㈠被告游壽長等人及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投資MBI集團創設MF
C平台投資方案,係以每投資5,000美元(匯率以32比1或34比1計算,即新臺幣16萬元或17萬元)可獲得1「球」(或稱開設1個「帳戶」),並按當時價位換算取得相應數量虛擬貨幣即GRC易物點,GRC易物點價值係以每1點自0.23美元起漲至0.38美元不等,只漲不跌,每半年價值上漲1.5倍至2倍,上漲後GRC易物點價格回跌、數量倍增(即所謂「拆分」),投資人可選擇於每半年將帳戶配獲GRC易物點售出,售出後僅其中55%GRC易物點可兌換現金,另5%轉換為「mcion」消費、30%強制回購GRC易物點、10%則為MBI公司行政費用;投資人亦可選擇半年後不出售GRC易物點贖回現金,改將3球配送之獲利15萬餘元加上獎金再購買1球,以此類推,過一年半即可擁有7球、2年後則可累積至10球。惟投資人買賣GRC易物點均需透過MFC平台,於平台網站公告開放期間,依規定價格排隊掛賣(因不得低於該價格掛賣,故GRC易物點價格只漲不跌)與不特定平台其他會員交易,如交易成功,方能取得掛賣後之55%GRC易物點轉換現金等MFC平台營運方式,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13頁),亦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正穗、黃秋貴、謝宗謀、郭麗娟等人於調查站或偵查時證述MFC平台如何運作乙節(詳後述證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卷附「未來的財富焦點資源整合大商務說明會講義」、MFC系統教學資料(見他卷一第271頁、第273頁、偵卷第145頁至第162頁)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
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故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構成要件有所認識,方可認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主觀犯意。行為人縱有向他人介紹招攬投資行為,仍應視係基於與非銀行之公司經營者共同經營業務意思,立於公司立場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吸金;或係基於投資人立場,以基於分享賺錢資訊心態,或為圖賺取該公司允諾佣金,始拉攏或介紹其他投資者共同參與投資。前者情形,行為人與該非銀行之公司經營者既有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認識,應具備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故意;至後者情狀,因行為人係立於非屬銀行之公司之對立方,亦即以投資者立場,介紹親友或他人加入投資,欲與親友或他人共同賺取該公司允諾利益,或為自身爭取公司允諾推薦佣金,該行為人與該非銀行之公司經營者間,並無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意思,自欠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主觀犯意。
㈢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無法證明被告游壽長為MBI集團成員,
暨其與被告游皓任、游立安、張子勝及邱亨沅等人均有與該集團成員共同經營MFC平台收受存款業務之認識,而具備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故意,理由如下:⒈證人 王娸璉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103年加入MFC平台,因
為到馬來西亞旅遊有聽到平台的分享,有興趣回來加入,是一些一起去旅遊的朋友介紹的。(問:加入流程為何?)在平台買易物點,買賣點數再註冊。(問:這些點數向誰購買?)向平台朋友購買,他們有點數。(問:你購買後要如何註冊?)有一些流程,在網路上註冊。(問:是否認識游壽長?)認識,因為社團。(問:你是否知道游壽長有無加入MFC平台?)他後來有。(問:誰介紹游壽長加入的?)我,我請他評估,因為他是做保險的,數字比較精準。(問:你當時如何向游壽長介紹MFC平台?)我請他幫我評估,有次餐會我請教他一些平台的細節,因為我不太懂,他算是幫忙我去瞭解,瞭解以後他有興趣,這部分是陳益謙比較清楚,是陳益謙向游壽長分析。(問:陳益謙本身有無加入MFC平台?)有。(問:被告游壽長的註冊點數是向何人購買?)應該向陳益謙購買,因為游壽長請教陳益謙,我沒有點數。(問:你在投資MFC平台的期間有無獲利?)少獲利,一點點而已。(問:獲利方式為何?)就賣點數。(問:點數出售的對象是誰?)在平台裡面,我不清楚是誰,我不認識的,很多人在平台裡面瀏覽,有人需要時,他們就會點進去找,就可以賣給他。(問:是否要出售成功才可以獲利?)是。(問:點數是否一定能出售?)不一定。(問:出售成功的款項,獲利是歸何人所有?)如果我給他點數,就歸我。(問:就你所知,被告游壽長是否為MBI集團的成員?)不是。(問:被告游壽長有無與MBI集團的人有接洽過?)沒有,只是在玩而已。(問:陳益謙在MFC平台擔任何角色?)他也是玩家。(問:所以是你先加入MFC平台,游壽長後來才加入?)是。(問:游壽長算是你的下游?)算是我跟他分享的。(問:你介紹游壽長進去,是否有獲利?)有。(問:你購買這些點數,錢是交給何人?)我當時買的點數,如果賣家我不認識就約好地點,我給錢,他給點數,沒有轉帳,是付現金。(問:你剛開始加入是跟誰買?)跟我一起去旅遊的朋友其中一個,我現金交給他,剛開始是他幫我註冊,我也不懂。(問:你去馬來西亞旅遊的目的,就是為了瞭解MFC,還是旅遊過程中有人向你推銷?)不是特地去馬來西亞瞭解這個集團,而是旅遊過程中,同團有人參加這個跟我介紹。我有參加他們的說明會,聽了一下就走了。(問:回國之後就去找游壽長問這件事?)是。(問:後來你就介紹陳益謙給游壽長認識?)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3頁至第379頁)。
⒉證人陳益謙於審理時亦證稱:我認識游壽長,是王娸璉介紹
他給我認識的,我知道他在做 南山 人壽保險。(問:你是否有投資MFC平台?若有,何時開始投資?)有,很多年了,好像8、9年,我不確定,忘記了。王娸璉帶游壽長去我家,問我MFC平台要如何註冊、如何玩,時間我忘了,我知道很多年了。(問:為何王娸璉要透過你向游壽長介紹?)王娸璉是我兒子的乾媽,所以我叫她「姊姊」,王娸璉不會電腦,就帶游壽長去我家請我幫游壽長註冊,是我幫忙游壽長註冊帳號,我記得當時游壽長拿100美金註冊。(問:游壽長加入MFC平台時是否要購買註冊點數?)要買,他是跟我買。(問:你賣給游壽長的點數從何而來?)我的點數也是從MFC,我是會員,這個任何人都可以買賣,網路上也可以買。(問:會員就會有點數嗎?)會員要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有點數。(問:你把註冊點數賣給游壽長後,所得的款項歸何人所有?)我賣他的,當然歸我。(問:你投資MFC平台的期間有無獲利?)有獲利。(問:何情形可以獲利?)它就像股票一樣,要時間,差不多半年,它一分、一分的漲,漲到半年之後,你就把產生的點數賣掉就可以了,掛在網路上買賣。(問:你賣的對象是何人?)我賣的對象都在網路,就是MFC平台,它有個後台交易,不特定對象,平台的會員都可以買,也可以賣。(問:要出售成功才有獲利?)當然。(問:是否一定都可以賣得掉?)不一定,有時候要等很久。(問:若有成功出售,這個款項歸何人所有?)歸賣的人,誰賣的就是誰的。(問:你本身是否為MBI集團成員?)不是。(問:就你所知,被告游壽長是MBI集團成員?)我知道他在做南山人壽,他怎麼會是MBI集團的人。(問:
就你所知,被告游壽長有無與MBI集團的人有接洽?)應該沒有吧,他哪有那麼大的本事。(問:你為何會投資MFC平台?)朋友招待我去馬來西亞旅遊,到馬來西亞後他就說這是他的土地、飯店,上面寫MBI,然後就牛刀小試,剛開始也是投資一點點。(問:你朋友叫什麼名字?)一大群人,我知道馬來西亞人,有一個叫 林惠芬 (音譯)。(問:有無人跟你說他在集團內擔任何角色?)沒有,我知道他們都是會員,都是生意人。(問:你是經過人家的介紹去參加馬來西亞MBI集團考察?)對。(問:剛開始購買的點數是向何人購買?)因為當時去馬來西亞旅行也沒有帶太多錢,當場交500元美金。(問:你說你有買點數,你回來臺灣是否還有再購買點數?)我回來臺灣約半年後,他說這個賺錢了,後來我陸續有投資。(問:你買點數或者賣點數,錢如何支付?)網路平台進去後可以看到資料,就找比較近的、宜蘭的,因為上面有存摺還有名字,是會員,就匯錢進去,那個人就會把點數移轉給我。(問:你方稱「後台交易」是何意思?)進入MFC平台有個頁面,點入就可以看到後台誰在賣,一筆一筆都有名字及銀行帳號,我要買,我就點進去說要跟他購買,我匯款後,公司那邊他會收到簡訊說有人跟你買,你要去確認,確認好之後點數就會給我,錢匯給對方,點數才給我。…遊戲規則就是買下去,那是算美金,譬如你買到時候是0.25,1個月漲1分至2分,就0.26、0.27,會累積差不多半年的時候,類似股票拆分,固定一個月漲1分、2分,半年後拆分就跌了。(問:要跟誰買是誰決定,是照排序先後決定?)個人決定,因為裡面有幾百筆,有中國大陸、也有馬來西亞、新加坡的,你高興就跟對方買。(問:點數有何用途?)點數可以換錢…點數可以註冊,註冊就變成錢,我知道它有個積分值,可以去商場買東西,我有買過包包、衣服、咖啡,去馬來西亞時百貨公司都有買。(問:你剛剛說點數可以換錢,是可以直接兌領,還是需要透過出售的程序才可以得到錢?)透過平台的買賣,透過出售的程序,有人買才可以得到錢。(問:你方才提到0.26、0.27這個價位,投資人要在哪個價位出售,是每個投資人自己決定的?)是。(問:每個價位要出售的量,要出售多少個易物點,是自己決定的?)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80頁至第389頁)。
⒊依證人王娸璉及陳益謙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游壽長最初投資M
FC平台緣由,肇始於證人王娸璉介紹,透過證人陳益謙講解、出售註冊點及協助被告游壽長上網在MFC平台註冊帳號,而成為MFC平台會員等事實,堪認被告游壽長當初投資MFC平台情形,與其他一般投資會員無異。另證人吳英賢於調查站時固陳稱:游壽長說他是馬來西亞重視的臺灣區領導,我只知道馬來西亞老闆姓「張」,是潮洲人,但我不知道他的全名為何,我也不認識,我只有看過他的照片,沒有看過本人等語,惟據證人吳英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提示110年2月22日調查筆錄〉你先前在調查站回答「游壽長說他是馬來西亞重視的臺灣區領導」,游壽長有無跟你這樣說?)游壽長沒有這樣說過,他是說他認識臺灣地區的領導。游壽長有說馬來西亞對他在臺灣是蠻重視的,但沒有說他是領導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0頁)。至證人吳英賢雖另證稱:游壽長說他認識臺灣地區領導,暨其與游壽長前往馬來西亞旅遊時,導遊有帶我們去一家教育機構總部看過,我看到的好像是教育的機構,有整排桌子、椅子…游壽長有說他們去開會,既然我們要投資,至少要介紹當地的人,但我去的地方沒有看到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2頁至第453頁)。可知證人吳英賢前開證述於馬來西亞旅遊時看到一家教育機構應僅係其個人主觀臆測,至被告游壽長認識MBI集團臺灣地區領導及開會等部分,亦均係聽聞被告游壽長轉述,而非其本人親自見聞,況依其證述內容,根本無從得知MBI集團臺灣領導究竟為何人,其實際與MBI集團間有何關係?被告游壽長所謂開會,參與成員有誰?開會目的為何?被告游壽長又是以何身分參與?等重要細節,且亦無從查證,尚難執此逕認被告游壽長有公訴意旨所指係馬來西亞MBI集團成員,負責於宜蘭地區招攬投資人投資MFC平台等不利事實。
⒋至被告游壽長於調查站筆錄雖記載:「(問:據游皓任109年
12月9日接受本站調查時供稱:『…大部分的客戶入金款項都是我收的,收了之後我會交給游壽長,游壽長應該會再交給MBI集團的莊總或其他人,之後MBI集團會再將註冊點存到游壽長的帳戶,因為我有游壽長帳戶的權限,我再用游壽長的帳戶幫這些要加入的會員開戶。』是否如此?)是。」,然實則被告游壽長就調查站人員詢問前開問題時,多係沉默不語,且曾供稱:「我剛才講的很清楚啊,那個機制就是、就是…」、「要註冊、要註冊是要註冊點嘛。」、「對嘛,註冊點哪裡來,就是去給人家、去給人家買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0頁、第192頁),惟此部分均未如實記載於調查站筆錄內。且其前揭所述與偵查中供稱:「(問:投資人想要投資,錢要如何付給你們?)我們會幫忙買註冊點。(問:投資人是如何給你們錢?)通常是現金。(問:錢交給誰?)我,我會叫我兒子游皓任去網路買註冊點。(問:投資人付給你們錢,你們會否給收據?)錢給我,我馬上拿出去買註冊點,馬上註冊給帳戶、密碼,不會操作的,我們教他操作,頂多有延誤也是隔天而已。」等語相符,亦與證人陳益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游壽長點數係伊賣予被告游壽長,只要是MFC平台會員就可以上網買賣乙節吻合,則被告游壽長辯稱註冊點係在平台網路上向他人購買,「莊總」是伊去馬來西亞旅遊時導遊等語,並非無本。至被告游壽長雖經調查站人員一再質問後供稱:「(問:就你兒子講的這一段是不是真的事實是這樣?那就問你這樣好了,是不是事實是這樣子?)〈嘆氣〉沒錯啦。(問:啊那個錢給你了,你是怎麼給莊總那裡的?)USDT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4頁),但綜觀上開被告游壽長供述之脈落,可知被告游壽長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後,仍要向其他人購買註冊點後,始能替其他投資人在MFC平台上註冊,縱認其於調查站供稱購買註冊點賣家係「莊總」,但「莊總」究竟為何人?「莊總」與MBI集團或MFC平台之間關係為何?卷內均無證據可資證明,自難排除「莊總」僅係MFC平台內一般投資者之可能。
⒌再者,證人游麗華於調查站時陳稱:(問:108年4月15日,
游皓任傳送「註冊或廣告點轉帳」翻拍畫面予你,該照片內容顯示你自個人註冊點帳戶轉金額「9,679.65」至游壽長註冊點帳戶,原因為何?)這不是我轉的,我從來沒有轉帳或是轉點數給游壽長過,所以我不知道原因。(問: 承前 提示,游皓任於同日傳送你各轉出6,049.77、2,419.96予游壽長之畫面予你,該幾筆轉出意義為何?)我不清楚,這不是我去轉的等語(見他卷二第112頁至第115頁)。證人游麗華雖一再否認其本人有轉帳註冊點予被告游壽長等節,惟依卷附手機翻拍照片(見他卷二第133頁至第138頁)所示,證人游麗華在MFC平台帳戶曾將其名下註冊點轉帳「9,679.65」、「6,049.77」、「2,419.96」等金額,至被告游壽長帳戶之事實。核此亦足證,被告游壽長供稱其為投資人在MFC平台註冊所用之註冊點,係在平台網路上向其他投資人購買等情,應屬可信。
⒍綜上,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或卷內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游
壽長係MBI集團成員,或係MFC平台網站之架設者、管理者,甚或與該集團核心成員有所接觸,自難認定被告游壽長、甚或因被告游壽長而加入或講解、協助之被告游皓任、游立安、張子勝、邱亨沅等人,有與MBI集團、MFC平台暨其背後負責人間,具有共同經營非法吸金業務之犯意聯絡。
㈣告訴人黃秋貴、林正穗、林玉珠、謝宗謀、郭麗娟、林政琦
,暨被害人張春富、林玉津、陳弘媚、黃淑惠、廖春婌、簡豐育、 黃青筌 、游麗華、吳英賢、張華旦等人參與投資情形分別如何,另說明如下:
⒈證人即告訴人黃秋貴於調查站中證稱:大約106年間,我南山
人壽的同事游壽長口頭跟我說有一個投資管道很好賺,只賺不賠,並邀約我去他講授投資方案的教室聽,一直到107年間南山人壽公積金發放,我就在107年2月間到上述的教室投資說明會,當天去聽的人有我、林正穗、林玉珠、謝宗謀及謝宗謀母親 林紋秀 ,另外還有我的朋友郭麗娟,講解的人都是游壽長的兒子游皓任。游皓任跟我們介紹MBI集團,表示集團有包括銀行、航空公司、遊樂場等資產,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資方式是,一開始就買3顆球,投資一顆球16萬元,3顆共計48萬元,每半年會配送現金7萬元左右,如果不選擇配送現金,就是繼續配球,一年半後3顆球就會變成10顆球,之後每半年可以拿回52萬9,100元,說明會講師除游皓任外,還有張子勝,兩個人會穿插講解,另外還講集團架構、雄厚資產及之前投資人獲利很多,我在107年3月間,有先投入200美元,也就是6,800元,因為游壽長叫我先「卡位」,3月19日游皓任就以LINE傳送MFC平台的帳號密碼給我,5月21日我載郭麗娟到各銀行去領錢,湊足投資款,將投資款48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游皓任,我是拿到嵐峰路辦公室,之後游皓任有再開課教導我們如何使用MFC平台,以游皓任給的帳號密碼登入後,可以上去看現在擁有的積分點、易物點及廣告點,107年10、11月我問游皓任配送現金的狀況,因為一直沒有領到他說的7萬元,游皓任表示平台上面會公告配送公文,以公告為主,但一直等不到,後來在108年1月29日系統公告配送獎金會在2月1日發放,但需要由投資人去搶購,我在2月1日成功掛單售出浮動GRC點數,但之後平台就不動了,所以我沒有實際取得售出點數的現金…以我掛單當天搶到的賣出價位為例,我有掛到一張0.26、一張0.31,MFC保證只漲不跌的部分,就是這個點數會從0.25開始一路掛到一個頂,這個價位只漲不跌,但價位掛的高沒有比較好,因為要等前面的單子消化完,才會排到,實際上這些點數的意義不太清楚,我只知道要賣掉才能拿回現金等語(見偵卷第54頁至第55頁);於偵查中亦證稱:投資說明會有游壽長、游皓任、游立安、張子勝都有輪流出現,游立安沒有說話,我沒有接觸邱亨沅,游皓任、張子勝、游壽長是主講者,他們會穿插,我不知道游立安做何事。(問:投資東西為何?)沒有實際物品,只給我們帳號、密碼,我有點進去看,裡面的平台可以知道有多少點數,可以去兌換現金或再投入,都是平台的操作,我們都還沒有拿到配送的錢,平台就不動了…(問:有無說招人進來會付給你們利潤?)有,也是換算成點數。(問:游立安是幫你開設虛擬帳戶的人嗎?)不是,是游皓任一手處理的,交錢給他,給我們帳號密碼都是游皓任等語(見他卷一第18頁至第20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正穗於調查站陳稱:我覺得游壽長離開南山
人壽之後,好像都很賺錢的樣子,所以我在106年9月1日第一次投資68萬元,也就是4球,我每球是花17萬元去買,我這68萬元是拿到嵐峰路辦公室給游皓任,之後我每半年也有陸續拿到球。107年4月10日我又投資了2萬9,000元以上,我是拿現金到嵐峰路辦公室給游壽長本人,107年4月14日又投資了13萬5,000元,我就投資這3次。直到108年2月雖然MBI網站有公告要配球,但是我一直在MBI網站沒有看到我的積分有增加,就是沒辦法換更多的球,我認識有投資MBI的朋友,積分也都沒有增加,也就是這個平台沒有動,沒有人在交易,我們才發現有問題…MBI投資平台就是花錢買到的是「易物點」,花了5000美元買了「易物點」之後,就可以拿到1顆球,因為「易物點」的行情必然一直在漲,所以投資人所持有的點數也會上漲,這樣點數可以換的美金也會變多,只是「易物點」要轉換成錢,要經過一個操作程序,我跟游壽長介紹的投資人都由游皓任在操作,「易物點」雖然會一直上漲,但是到了每半年要「配送」的時間點後,投資人「易物點」就會變1.5到2倍,「易物點」的行情也會掉回最低點,再開始漲,剛配送這段時間會有一段閉鎖期,沒有辦法贖回點數,另外還有對碰獎金、推薦獎金、代數獎金,對碰獎金就是投資人介紹其他投資人加入MBI投資平台,就等於在自己的球擺的位置下擺球,左右兩邊都擺了球就可以拿對碰獎金,推薦獎金就是推薦別人加入就可以拿推薦獎金,代數獎金又叫輔導獎金,就是看球擺的位置,如果有新球進來可以領到的獎金,另外獎金的比例並不是固定的,是依照投資單位的大小而有不同…MBI是指MBI國際集團公司,這家集團公司有自己的公司官網,推出這個MFC平台等語(見偵卷第8頁至第13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珠於調查站時陳稱:游壽長告訴我不然我
先拿200美元,讓他幫我先卡位,就是讓我先當上線,我想說折合新臺幣就6,000元,所以就拿現金給他,107年3月21日南山人壽有提前發放退休金,游壽長得知消息又來我家找我,要我投資48萬元,購買3顆球,每半年就可以配送1次,最少可以領3次,我同意之後,就從我玉山銀行帳戶領48萬元給游壽長,我不會操作MFC平台,同意投資後,游壽長就叫他的二兒子游皓任幫我處理,我有去嵐峰路辦公室,看過游皓任操作給我,但我也不知道我目前有多少GRC點數等語(見偵卷第95頁至第97頁);偵查中則稱:投資說明會的主講人是游壽長、游皓任、張子勝,游立安是處理電腦,邱亨沅的角色我不知道等語(見他卷一第29頁至第30頁)。⒋證人即告訴人謝宗謀於調查站時證稱:106年期間,我媽媽林
紋秀在南山人壽的同事游壽長一直遊說我媽媽投資,107年2月底南山人壽有提撥一筆退休金,游壽長知道就常來找我媽媽聊天,也慫恿她投資,MFC平台投資方式是,基本的投資門檻是美元5,000元,可以買到1顆球,每顆球都會有一個帳號密碼,買了球之後可以得到「易物點」,經過半年配送就可以獲利本金的1.5倍至2倍,而且保證只漲不跌,107年3月我跟我母親決定投資4顆球,也就是2萬美元,折合新臺幣68萬元,應該是107年3月28日前後,游壽長開車載我媽媽到銀行領現金交給游壽長的,並由游壽長的小兒子游皓任以我的名義在平台開戶,107年4月間游皓任表示已經有配送易物點,要我們投資人去MFC平台賣易物點,我跟我媽媽是投資4顆球,所以配送的易物點比較多,107年5月間游皓任向我表示,我配送的獲利可以再買進1顆球,要我不要換現,我就聽他把配送的獲利多買1顆球,107年6月間,游皓任又告訴我,我們投資部分又有配送,可以用來多買1顆球,所以我們投資的部分就變成6顆球,之後我有陸續問游壽長、游皓任為什麼都沒有配送,他們都說要等,大盤不動也沒有辦法等語(見偵卷第69頁至第72頁);偵查時亦證稱:107年3月間投資前有去參加投資說明會,由張子勝、游皓任、游壽長講解,游立安負責電腦操作,邱亨沅也有在說明會上,但像是工作人員。投資內容是虛擬貨幣,游壽長有找我們去馬來西亞,也有去 杜拜 ,看到有種榴槤樹等,MBI集團在機場空橋上有打LOGO,感覺是個穩健的企業,我有登入我的虛擬帳戶,會秀出點數,平台上操作買進賣出,賣出後會鼓吹我們不要賣,繼續放著獲利更多,算給我們看說買4顆獲利最大,1年半可以拿回來,每半年可以拿回來50幾萬等語(見他卷一第33頁至第34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郭麗娟於調查站陳稱:我在106年間去上第二專
長的資訊課時認識黃秋貴,107年5月19日、20日兩天一夜的腳踏車行程時,黃秋貴跟我提到她有投入MFC投資,有投入1球16萬元,另外她同事林正穗也有投資,我想說他們都是南山人壽的員工,應該在投資這方面比較瞭解,黃秋貴向我表示隔天在嵐峰路辦公室有一個課程,邀我一起去,說明會一開是由張子勝開場,他拿出去馬來西亞時用易物點換的金幣給大家傳閱,並表示易物點可以換很多東西,易物點配送後30%要回購、55%可以變現、10%是管理費、5%是生活消費,投入1球是16萬元,可以換5,000點易物點,只漲不跌,每3到6個月就會配送1.5倍的易物點,大約1年半就會增加1倍,也就是3球會變成6球,可以把本金拿回來剩3球在裡面滾,我會衝動投資是因為張子勝說5月21日前只要投入48萬元,就可以免費招待投資者7天5夜的杜拜旅遊…所以我當天就去提現金交給游皓任,但我回去還是怕怕的,所以上網查,結果網路上說這是騙人的,我就趕快跟黃秋貴說,她就傳「錢線百分百」節目有一節有講MFC、 華克金 的連結給我,但節目也沒有說這個投資是騙人的,就叫大家自己想清楚,後來我發現杜拜旅遊好像也是騙人的,公司只出機票,其他都要自己出,所以我也沒有去,過了半年,我發現平台沒有動,配送也沒有下來,108年2月間平台公告說要配送了,大家覺得是一線希望,趕快上去掛單,我印象中是掛到0.36、0.37,也照平台規定只能掛1萬易物點,但掛完之後平台又不動了等語(見偵卷第82頁至第84頁)。於偵查中則具結證稱:
107年5月21日我拿錢去的時候是游皓任接手的,我想說沒問題,後來我去查這間公司,發現有問題,想把錢拿回來,但錢沒有拿回來,公司說沒辦法退,我不知道投資具體是什麼,我是信任黃秋貴,半年就出問題,大家都要擠兌,我不清楚發生何事,操作平台都當掉,他們有幫我開帳戶,裡面有點數等語(見他卷一第37頁至第38頁)。
⒍證人林玉津於偵查中證稱:(問:有無聽說明會?)我是聽
我姊姊,她說這投資有免費方案去杜拜,在最後期限的一個禮拜,我姊打給我問我要否投資,我問她說這個不是會有風險,她說不會,有問過別人,可以去杜拜又可以獲利,我就加入,但要部分自費,跟外面旅費一樣,覺得被騙。(問:後續錢交給誰?)我不知道…我都沒有他們的聯絡方式,我都是對我姊姊等語(見他卷一第53頁至第54頁)。證人陳弘媚於偵查中則證稱:108年5月底,媽媽說要去杜拜玩,要給阿姨林玉珠一筆錢投資,才可以不用自費出去玩,我從小很多保險的事都是阿姨處理,所以我不會過問。(問:阿姨投資何公司?)那時不知道。(問:有無聽過他們的投資說明會?)沒有。(問:你當時是否知道投資的內容是什麼?)我以為是保險類等語(見他卷一第58頁至第59頁)。
⒎證人黃淑惠於偵查中則證稱:有參加MFC平台虛擬貨幣,是好
幾年前參加,也好幾年沒有消息,投資多少錢我忘了,沒有聽過投資說明會,是游壽長跟我介紹的。(問:游壽長有無跟你說投資一定會賺?)怎麼敢跟我這樣說,他說很有可能會賺,但沒有說保證。(問:游壽長有無說投資方案,如果你拉人進來可以多賺一點?)有提一下子,但沒有講的很清楚,怎麼運作我搞不清楚。(問:你那時決定投資,是否游壽長的經濟狀況有改變,覺得他過得不錯,才要投資?)沒有,他原本就是這個樣子等語(見他卷二第19頁至第20頁)。
⒏證人廖春婌於調查站時陳稱:106年7月間,我透過我的友人
吳英賢太太 林彣娟 介紹認識游壽長,我記得我那天送水果禮盒去給林彣娟,剛好游壽長就跟吳英賢及林彣娟推廣這個投資方案,林彣娟有跟我說這個方案不錯,之後我們再約到掌上明珠會館,由游壽長、游皓任、張子勝一起向我、吳英賢、林彣娟及我表妹 李素華 介紹MFC投資方案,投資方案的內容是購買球,一顆球是17萬元(美金5,000元,以匯率1:34計算),我印象中幾個月就可以拿回獲利…我記得我投資後只有拿過一次獲利,大概在我106年7月加入投資後半年,是游皓任幫我操作所得的獲利,而獲利是游壽長拿現金到我家給我,一筆9萬多元是我的獲利,一筆12萬元我兒子 黃柏景 的獲利,一筆7萬多元是我表妹李素華的獲利,我們只有拿回這次的獲利,後面就再也沒有拿回任何錢。…我在MFC平台的帳戶是「chunshu01」、「chunshu02」、「chunshu03」、「chunshu04」、「chunshu05」,是游皓任及張子勝跟我們說多開幾個帳戶,可以掛賣的量會比較多,賣出的機率也會比較高,我兒子黃柏景在MFC平台的帳戶是「poching01」、「poching02」、「poching03」、「poching04」、「poching05」,另外李素華MFC平台的帳戶是「leesu01」、「leesu02」、「leesu03」、「leesu04」、「leesu05」…我只知道這個系統每半年可以排隊掛賣一次,就是只漲不跌,但實際是如何操作的,我就是交給游皓任去處理等語(見他卷二第23頁至第28頁);於偵查時則證稱:我有去他們嵐峰路的教室聽,但聽不太懂,是游壽長的兒子游皓任及張子勝講解投資方案,有看過游立安在現場,他應該是幫他爸爸弄設備,邱亨沅應該是幫忙招呼。(問:有無賺到任何錢?)沒有,有一次游壽長說有賣掉一些貨幣,拿了現金9萬多給我。(問:虛擬貨幣開戶等電腦作業誰幫你弄的?)開戶是游皓任幫我們用手機開。(問:後續要自己上網操作嗎?)是,他有教我們怎麼操作,但我們都不會操作,後來就游皓任幫我們操作。(問:投資有無說拉人進來會賺比較多?)有等語(見他卷二第56頁至第57頁)。
⒐證人簡豐育於調查站時陳稱:游皓任是我羅東高工的學弟,1
06年間我有短期回羅工防水廠做監工工作,那時遇到游皓任,游皓任邀請我去一家水果行,之後遇到他爸游壽長,游壽長就開始跟我推銷MFCCLUB的投資方案,每投資5000元,可以取得1顆球,游壽長先讓我投資3顆,即51萬元,說先放1年半,之後就可以開始拿錢,沒有期限可以一直領,之後游皓任有數次約我出來講解這個MFC投資方案,再跟我保證說這個方案若是詐欺,他會賠我錢,游皓任說經營MFC投資方案MBI集團是多角化經營,MBI集團需要集資拓展在馬來西亞房地產及觀光事業,我們這些投資人是分紅,之後我就決定要投資,並請游皓任幫我操作相關GRC易物點平台,之後等我投資的球拆分1、2次之後,游皓任跟我說因為現在投資的人太多,他沒辦法幫每個人操作GRC易物點平台,游皓任要舉辦說明會去說明MFC投資方案及GRC易物點平台如何操作…我去說明會主要是想瞭解說MBI集團是否還有在運作,到了107年底,我投資已經滿1年半,按照投資方案我應該要開始拿錢了,游皓任建議我說依照最佳方案,我先拿個10萬元回來,再把GRC拆分後點數繼續購買球,半年後我再找游皓任領取我的獲利,他卻說現在要領錢的人很多,與其領錢不如再把這些點數繼續投資球,等到半年或1年後,排到我之後再把我獲利的錢領給我,但一直到現在游皓任都沒有把錢領給我…我的GRC平台帳號是「jian01z」等語(見他卷二第60頁至第63頁);於偵查時則證稱:投資內容類似虛擬貨幣。
(問:後來你有自己操作看看嗎?)我有操作過幾次。(問:有無成功賣掉虛擬貨幣給別人?)他說要先賣再買3次,我跑過1、2次。(問:有無拿到利潤?)我有換錢過,我有拿回10萬元回來,我去游皓任家,他拿現金給我的。(問:
有無與游立安、張子勝、邱亨沅接觸過?)沒有。(問:虛擬貨幣開戶等電腦作業是游皓任幫你開的嗎?)是等語(見他卷二第74頁至第75頁)。
⒑證人黃青筌於調查站時陳稱:我有投資,游壽長跟我說17萬
元可以買1顆球,1顆球是5,000美金,以美元兌匯臺幣匯率1比34計算,游壽長說投資136萬可獲得最大的利益,他可以請他兒子游皓任幫我操作,於是我106年7月26日從我的兆豐銀行帳戶提領150萬元現金,其中136萬元就投資MFC平台,但我始終沒有拿到任何實質獲利,都只有系統上的數字,直到107年4月10日我才傳訊息問游皓任我的投資進度,游皓任跟我說預計4個月後可以拿到錢,再加上我有個朋友 簡素卿 ,她跟我說她投資MFC賺了很多錢,我也就相信游壽長父子,游壽長跟我說MFC獲利機制是每個月會有本金6%點數,每個月都可以賣點數,但賣點數拿到的錢只有60%能換現,另為30%繼續留在MFC平台內,10%是手續費,所以游壽長就說與其換現,不如將點數換球,所以我原本的9球就變成15球…游壽長只有在108年間給我1筆10萬元,我有問他這是什麼錢,他說這是他操作MFC賺來的錢,先發給我讓我安心。(問:易物點倍增試算:約半年配1.5-2倍,意義為何?)看公司的獲利狀況,每半年配1.5至2倍的點數,投資愈多就可以得到愈多的獲利…我是請游壽長父子代我操作…(問:依價位排隊掛賣,限掛高價〈電腦程式設定,不能掛低價,所以不用擔心跌價〉,意義為何?)這是公司規定不能搶著賣的意思,要排隊賣,比如說開盤最低賣價是10元,當天掛的賣價就不能低於10元,只能往上掛,游壽長說這樣才不會搶賣,所以賣出去的價格肯定是愈來愈高,不會賠錢,但我都是交給游壽長父子去操作,我根本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幫我把球賣出去,他們只會說把球留在MFC平台內,以利滾利…游壽長曾跟我說,如果我介紹其他人投資MFC方案,我就能取得額外佣金,佣金是下線投資人投資總額的30%,但因為我沒有拿到獲利,所以我也不敢介紹其他人來投資。我的帳號有3個,分別是「chingchuan01」、「chingchuan02」、「chingchuan03」,是游皓任幫我創立的…游皓任有跟我說,隨時都可以賣出點數,只要有人願意用我掛的價格購買,就會成交,我也有定期叫游皓任幫我掛賣,但從來都沒有成交過,我沒有拿到任何獲利。(問:獲利金額如何出金?)比我早進場的人,是真的有拿到獲利,但我一開始投資時,游皓任有請我提供外匯存摺,作為MFC平台獲利出金帳戶…游皓任會傳MBI集團投資方案之帳號及密碼,是因為我有跟我的壽險經紀人 徐淑霞 問MBI集團的MFC投資方案後續怎麼處理,因為徐淑霞本身也有操作這個投資方案,徐淑霞說需要我的帳號及密碼,我就請游皓任提供給我,徐淑霞有幫我將GRC點數全換成「WEN幣」,但最後「WEN幣」也是沒有賣出,另徐淑霞、游皓任有跟我說,再投資36萬元可以換成另一種型態的幣,在MBAEX平台交易,但我認為我已經被騙一次,不想被騙第二次,所以我沒有再投入金錢等語(見他卷二第78頁至第83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是106年7月投資虛擬貨幣,有在嵐峰路辦公室聽過投資說明會,是游皓任、游壽長及張子勝講解,游立安也有說明,但他基本上是在電腦操作,張子勝的太太站在旁邊鼓吹,說獲利多少。我投資136萬元,是拿現金給游壽長,後來有叫我轉換成另一個叫「榴槤幣」,又轉到其他方案,我沒有參加,虛擬貨幣帳戶是游皓任幫我開的,請他幫我操作,委託他全權操作。(問:為何相信他們?)我聽了2年,還投進去,我只能說我自己笨,我稍微知道是馬來西亞富商鼓吹起來,也有馬來西亞的總理,應該是國際上的詐騙等語(見他卷二第108頁至第109頁)。
⒒證人吳英賢於調查站時陳稱:我老婆和游壽長是南山人壽的
同事,約於106年游壽長來找我老婆,並向我跟我老婆說明這個投資案利潤很好,投資1、2年就可賺一倍回來,我有質疑,但游壽長及游皓任就用虛擬貨幣比特幣作比方,說真的獲利很好,我後來就被吸引投資260萬元,游壽長有說系統剛開始是掛賣0.38,換算易物點可以賣,每半年可以領獲利,我加入投資後,因為我不會操作,游壽長說游皓任可以代為操作交易平台,但要扣5%的佣金給游皓任,是指游皓任替我操作系統賣出獲利的5%給游皓任,這是從我帳戶中的易物點扣給游皓任,但我不知道要怎麼操作,因為實際操作的人都是游皓任。我在106年7月投資後,於107年8月5日有領回約23萬4,399元的獲利,那次是游壽長拿現金給我,嵐峰路辦公室主要係游皓任、張子勝負責講課,用白板或投影螢幕輔助說明,也有宣傳文宣資料,另外也有一個姓邱的女生在幫忙。(問:「賣一次可換回現金…1000,000GRC×0.38×0.55=209,000(美)×2=5,434,000(台)」,意義為何?)就是如我前述,剛開始是掛賣0.38,換算易物點可以賣,只要有人買,我就可以賺錢。…游壽長、游皓任、張子勝他們有講到類似球的投資架構,1球是5,000美元,以美元對臺幣匯率是1比34,所以投資1球換算成臺幣是17萬元,他們說投資260萬元是最划算的,我知道在平台運作投資幾球會經過對碰生出更多的球,賣出則是美元對臺幣匯率1比20幾,平台內有易物點,也可以換華克金,但我不是很清楚細節操作,又因為我不會用電腦,所以我就委託給游皓任操作。(問:華克金是什麼?)我投資隔一年系統另外有華克金出來,華克金很值錢,就像比特幣般的虛擬貨幣,一個華克金從60、70美金,可以升值到美金300到500元,所以我在平台中的易物點,有部分轉換為華克金,游皓任跟我說我在平台有1千多點的華克金。…游立安是游壽長的另一個兒子,但我在這個投資案中,沒有接觸過游立安,跟系統有關的我都跟游皓任聯繫,我在系統平台投資,開立帳號是「wenchuan001」、「wenchuan002」、「wenchuan003」、「wenchuan004」、「wenchuan005」、「wenchuan006」、「wenchuan007」、「wenchuan008」等語(見他卷二第149頁至第155頁);偵查中亦證稱:我投資260萬元,我都付現金,游壽長來我餐廳收錢,由他們父子操作,我就看不懂,全部委託他們,說明會上講解的有游壽長、游皓任、張子勝,游立安很少看到,我不是很認識,邱亨沅有在那邊幫忙。(問:你覺得他們有在詐騙嗎?)游壽長環境不是很好,想要很快可以翻身,跟我老婆接觸時,帶一個 蔡文萍 小姐來,說蔡文萍賺很多錢,游壽長也是被馬來西亞集團騙的,他不至於把自己孩子、家庭弄成這樣,應該也是別人引進他的等語(見他卷二第192頁至第193頁)。
⒓證人張華旦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在106年左右參加投資,大概
投資17萬元,一個單位,是游壽長找我的,他以前在南山人壽當主管,我是這樣相信他的,我在還沒辦說明會時就投資了,操作我不會,由他們操作,如果分數賣掉就有回收。(問:有無說一定會賺錢?)沒有這樣講,也是有風險,我想說有風險也是試試看。(問:有無說錢一定會拿回來?)沒有這樣講,說有風險,但不錯,我想說試試看。(問:17萬有無拿回來?)沒有把全部的錢拿回來,只有拿回來幾萬元,是游壽長給我的。(問:游壽長是拿現金嗎?)有的是現金,有的是可以換東西的,但我分數不夠,沒有拿到什麼東西。(問:游壽長有無說拉人進來可以多賺一點?)說拉進來有分數,但我沒有。(問:有無看過自己開的分數帳戶?)看過,但看不懂等語(見他卷二第213頁至第214頁)。
⒔爰審酌前開證人黃秋貴等人分別證述內容,或係肇因於被告
游壽長、游皓任或張子勝等人介紹,或係經由其他投資人轉介,再由被告游壽長或游皓任收取投資款後,為證人等註冊MFC平台帳號並購買球數(或點數),其等取得會員帳號及密碼再交予證人等,證人等均可以該帳號、密碼登入MFC平台瞭解投資狀況;甚或有部分證人因不擅長電腦操作,逕行委託被告游壽長、游皓任全權代為操作帳戶進行買賣點數;至被告游壽長、游皓任、張子勝均有在嵐峰路辦公室講解如何投資及操作MFC平台上GRC點數掛賣等節,期間被告邱亨沅並有在旁協助,被告游立安雖未上台解說,但仍有幫忙電腦操作。然而,證人等經由被告游壽長、游皓任及張子勝等人解說,均知悉或大約可知MFC平台設計投資或獲利分配規則,係投資人交付款項,向平台上其他會員購得註冊點及點數,成為會員後,會依帳戶內點數高低,每半年按比例受配點數,所取得GRC易物點可於平台上掛賣換回現金,或不兌現繼續投資(即再購買球數、開設不同帳戶),投資人須將平台帳戶內GRC點數成功變賣他人後,始有可能獲利或回本,否則不管GRC點數拆分多少次,均只是紙上富貴。如此,被告游壽長等人招攬其他投資人投資開設帳戶,除可取得MFC平台允諾各種額外獎金外,當然亦可能係將其自身投資MFC平台帳戶內註冊點、GRC易物點販售予該投資人,以取得當初投資本金並賺取利潤,然此係MFC平台一般會員間交易行為,難與MBI集團創設MFC平台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行為相提並論,亦難憑此即認被告游壽長係MBI集團成員,暨被告游壽長與被告游皓任、游立安、張子勝、邱亨沅等人均係立於MBI集團立場,共同經營MFC平台之收受存款業務,始拉攏他人參與投資之事實。
㈤至證人林育亘於調查站雖陳稱:我與先生 粘志鏘 有投資「GRC
遊戲代幣」,我與先生經由周遭的親友知道有MFC平台之虛擬貨幣,後來透過MFC平台認識游皓任,我是於106、107年間透過游皓任而參與投資,前後陸續投資了1000餘萬元,我投資款項都是匯到游皓任帳戶…這是MBI集團公告的價格,從
0.24開始往上賣,只漲不跌,看電腦設定掛到的價格是多少,就可以用多少價值賣出點數,價格一直漲到0.38就會關掉,就無法再掛單賣出,只能等到下一次配送時間才能再賣,配送時間,約莫半年一次。我不認識游壽長,我都是透過LINE與游皓任聯繫,但我已經很久沒跟他聯絡等語(見偵卷第118頁至第120頁)。惟證人林育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我有投資MFC平台虛擬貨幣,是看網路、朋友FB介紹知道的,想要賺錢就投資了。(問:你有無透過MFC平台認識游皓任?)是透過朋友的群組認識游皓任,不是MFC平台。…是我自己打LINE找他的。(問:你加入朋友LINE群組,也是跟MFC平台有關係的群組嗎?)沒關係,只是自己朋友中組了一個群組而已,他們在群組中談到投資虛擬貨幣都會提到游皓任,我就自己去加游皓任的LINE找上他。(問:游皓任有無告訴你投資要投資多少錢或多少單位?)沒有,我就直接跟他說我要投資多少,當初我找上他時說要投資多少我忘記了。(問:你是否用你們的保單貸款投資300萬元?)我有用保單貸款,應該是陸續投資,沒有一開始就那麼多。(問:你陸陸續續共投資多少錢?有無到1000多萬元?)我真的沒有在記。我真的不記得數字了。(問:游皓任都沒有跟你介紹,你就投資了?)〈點頭〉。(問:游皓任有無跟你說這東西投資後要如何獲利?)沒有,因為我在LINE群組看大家討論都很清楚了,我就直接找上他說我要投資,請他幫我。(問:你與游皓任聯絡時都在談什麼?)就跟他買像比特幣這種幣,後來我印象跟他買的就是類似比特幣的幣,就虛擬貨幣。(問:該LINE群組所討論的投資標的,到底是哪一種虛擬貨幣?)…我後來跟游皓任接觸都是在買這種比特幣、乙太幣。(問:群組討論的投資標的不是只有MFC虛擬貨幣?)不是,這個群組他們在討論的有很多,我跟游皓任討論的問題都是比特幣的問題,我沒有跟他詢問MFC。(問:你認識游皓任以前,是否已經加入MFC平台?)對…我知道跟游皓任是後期認識的,問他的都是比特幣這種,其他我沒有跟他詢問過什麼。(問:調查站筆錄所記載,你是在106、107年間透過游皓任介紹而參與投資MFC平台虛擬貨幣,意思好像說你是因為游皓任才參加投資MFC平台虛擬貨幣?這段話與實際情形不符?)不是,當時調查站問我投資什麼、我怎麼投資的,我陳述我的投資給他聽,他後來問我認識游皓任嗎,我才說我認識,但是他沒有跟我說我是透過游皓任投資這個平台的,他要我說我是何原因投資,我說我就投資MFC這個。(問:你認識游皓任之前,是否已經有開始操作MFC的帳號?)有,差不多半年,那段時間還沒有開始出售MFC的幣。(問:你在整個投資期間有無賣過幣?賣幣的對象為何人?)有,賣給不認識的人。(問:透過何平台或介面進行交易?)都是在網路,網路的設定就是可以賣,人家就會匯錢給我們。(問:你獲利、賣掉的錢歸何人所有?)歸自己所有。(問:你是誰幫你在MFC平台註冊?)網路的朋友幫我註冊。(問:你註冊之後購買那些點數,都是透過MFC平台買賣?)對。(問:你有無匯錢給游皓任?)我有匯錢給他,陸續匯很多給他,應該有幾百萬,我想買比特幣這種幣,不是MFC虛擬貨幣。(問:到底是游皓任跟你遊說要加入MFC平台購買投資,還是你從別的管道知道有此投資平台去投資?)我是從別的管道知道的,我確定不是游皓任跟我推銷介紹拉我進去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33頁至第448頁),堪認證人林育亘雖有投資MFC平台,惟其投資與本案被告游皓任等人無涉,無從為不利於被告游皓任等人事實之認定。至卷內其餘書證部分,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游壽長等人曾於嵐峰路辦公室或其他場所,有以該等資料向親友解說MFC平台投資內容,投資後如何「掛賣GRC點數」操作,暨協助註冊會員及受託操作投資買賣點數等情,惟依證人林育亘於本院審理時前開證稱,可知MFC平台投資方案內容及如何投資,均可輕易自網路資訊中取得,實難僅憑上開書證即認被告游壽長、游皓任、游立安、張子勝、邱亨沅等人均有與MBI集團核心成員有共同經營MFC平台收受存款業務之認識。
六、綜上,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上述被告確有與MBI集團成員之間,有何共同經營MFC平台之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無構成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上述被告確有為檢察官所指前揭犯行,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前述被告犯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劉芝毓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