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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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 郭宥妍 即 郭玫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