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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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劉錦龍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陳廷瑋 律師 吳鎧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信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