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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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一、台RICHARDSBOIMAHARCHIE加重詐欺上訴命補正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上訴人RICHARDSBOIMAHARCHIE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750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603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RICHARDSBOIMAHARCHIE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中文譯本。
理由按訴訟文書應用我國文字,法院組織法第99條定有明文,因之,上訴人提出上訴時,所附上訴或理由書狀如使用外國文字,自應翻譯為我國文字,此為提起上訴應備之合法程式,本件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書狀,係使用英文書寫,於法不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中文譯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蔡新毅法官莊松泉法官謝靜恒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