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何珊瑚 被告 陳隽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28號),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鍾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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