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靖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靖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靖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請依法定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以保障被告之上訴權,同時為貫徹本條規範之目的,避免重定應執行刑反而對被告(受刑人)不利,凡係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如無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應限制各該併合處罰數罪先前定應執行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不得剝奪;否則,對於已撤銷改判科處較輕刑期者,仍酌定與撤銷改判前所處較重刑期之刑所定應執行相當或較重之刑期,即難謂符合比例原則,且與定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有違,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難謂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14號刑事判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4526號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規定之外部性界限(即以最長期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為下限,以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13年5月為上限),再考量受刑人之犯罪次數、情節、法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09年4月至6月間,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相對較高),復衡酌基隆地院109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刑度(按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案件及其被訴於109年6月25日至6月26日不詳時間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曾經基隆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1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2年、2年、2年2月、3年7月、3年7月,並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判決撤銷受刑人被訴於109年6月25日至6月26日不詳時間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並就上開被訴部分諭知無罪,且就其他部分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既曾與上開諭知無罪之案件定應執行刑,於酌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參考前開案件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而為裁量,俾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且參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書面意見(見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民國109年4月29日109年5月1日109年5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2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2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0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90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0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3日109年6月21日109年6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2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2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2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034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526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0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908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