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1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 鄭朝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張紹省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穎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