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上訴人桃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良盛 訴訟代理人 賴秀鸞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101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