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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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91號聲請人 陳勇儒 法定代理人 劉亞梅 代理人 林哲健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信助 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1千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