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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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專屬授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2號上訴人樂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文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IDEAMUSICENTERTAINMENTCO.,LTD.確認專屬授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伍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