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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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2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2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耀魁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
2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9年3月10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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