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小字第10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028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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