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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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0,236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6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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