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黃懷德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2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3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及被告丙○○、丁○○及乙○○承受被繼承人
即原連帶保証人 林耀輝 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借據、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70350號分配表及繼
承系統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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