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停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停字第2號聲請人 林永豪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暫緩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狀未載列相對人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是原告應於起訴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