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4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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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4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退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4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5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退休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71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1883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不服,先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復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3604號、97年度裁字第4942號、98年度裁字第460號裁定及98年度裁字第159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分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述內容,略謂:從國防部自訂「國軍軍事院校文職教師人事處理規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等規定及國防醫學院於我國教育體制下之特殊定位情形觀之,均證相對人應以大學法聘任及教師法退休規定處理本件聲請人之退休事件,惟相對人卻援引一般教職員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條例片面、不當逼退上訴人,故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就其聲請再審之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無一語指及,僅重申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已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楊惠欽法官曹瑞卿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阮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