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66號原告 彭國基 (PANGKWOKKI)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登翔 等二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萬二千三百八十一元。惟依原告於民國一○三年十二九日所提民事準備(一)狀之訴之聲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九百三十九萬零一百九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九萬四千零六十元。爰依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之裁判費四萬一千六百七十九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魏愛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