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再易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44號再審原告 林政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
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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