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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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8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日子公園有限公司代表人 曹閎凱 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4000370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7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7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王立杰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