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全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94號聲請人 李定陸
送達代收人 戴又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