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60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雋文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銘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60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