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貨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原告文懷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洪文 和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爭執提貨保證金之性質,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