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奉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鄒秀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