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核准假釋,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