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以附條件買賣方式購車,於取得車輛占有當日即違反約定將車輛出質予當舖業者,且又僅繳付三期車款,之後即拒不繳納,致告訴人損失新臺幣六十二萬一千零二十七元,本應從重量處,惟因被告犯後尚能坦認將車輛出質之犯罪事實,且供出車輛出質地點,供警方追查,另被告亦與告訴人和解,獲得告訴人 寬宥 ,有和解書一紙在卷為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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