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國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寶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4年度交簡字第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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